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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理事長(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本部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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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