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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1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下列資訊: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代表隊事項。 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專項委員會事項。 前項資訊,特定體育團體應依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提供;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者,應依理事會議決議提供,並得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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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