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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0條

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 前項三十日期間之計算,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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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