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39條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9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