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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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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5條
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特定體育團體之效力。 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經撤銷後,須重為決定或其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者,應依評議決定內容及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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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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