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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6條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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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