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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7條

特定體育團體關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應由選訓專項委員會負責執行,與教練、運動員有關之專項委員會並得參與諮商及協議。 前項事項,應明定於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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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