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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9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財產管理、財務及會計處理事項,訂定財務處理規定及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與財務會計之處理程序,製作並執行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並配合本部之監督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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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