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50條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0條

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者,應於三十日內,連同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聲明等相關文件,報本部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