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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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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於當選前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當選無效。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當選後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章程就理事長(會長)補選方式另有規定外,應按原選舉方式辦理補選。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非由現任理事選舉產生而為當然理事者,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喪失其理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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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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