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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2條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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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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