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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3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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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