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第15條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5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