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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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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