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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5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設施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融合之目標,本於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提供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助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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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