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 第16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16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及其他設施設備,並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學校(園)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之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通路、提供輔具、人力支援、防災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各項活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