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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18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或申請,經專業團隊之評估,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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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