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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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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