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 第3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置提供特殊教育及各項支持服務之諮詢服務。 學校(園)應於其網站或公布欄公告特殊教育諮詢服務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