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第13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3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