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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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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3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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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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