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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2條

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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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