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第24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4條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