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第23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3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特殊教育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