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第2條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