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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資訊及諮詢、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設備及經費補助。 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申請之方式、期程、程序及支持方式等規定,由學校、幼兒園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持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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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