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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 國民小學教育階 段教師。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學系 (所) 畢業者。 二、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特殊教育組畢業者。 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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