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 第9條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9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 國民中學教育階 段普通學科教師: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資格之一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普通學科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二十學分以 上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