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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13條

經特殊教育學校 (班)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技藝訓練科目技術教師登記合格 後,具有五年以上本科教學經驗成績優良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同科目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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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