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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14條

第十二條所稱之技藝訓練科目如左: 一、綜合工。 二、鐘錶修護。 三、雕刻。 四、服飾縫製。 五、食物烹調。 六、按摩。 七、美容美髮。 八、打字。 九、鋼琴調音。 十、其他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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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