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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教師,係指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 幼稚園,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特殊教育班、特殊幼稚班,從 事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教育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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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