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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具有本辦法規定之資格並經依本辦法辦理登記者,始得充任特殊教育教師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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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