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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特殊教育各類教師應修習之特殊教育科目及專門科目之名稱及 學分規定如附表。 本辦法所定普通學科及專業學科之名稱,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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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