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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 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普通學科教師: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學系 (所) 畢業,並曾修習任教科目 本學系相關學系或相關輔系者。 二、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學科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二十學 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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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