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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依申請擔任教學之類別、科別及各特殊教育階段別 辦理之。但啟智類以擔任教學之階段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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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