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法 › 第46條

特殊教育法 第46條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 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資賦優異教育」的其他條文

第40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第41條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第4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第43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第44條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者,得於入學後抵免。第45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第47條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第45條看 特殊教育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