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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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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