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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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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新訊息及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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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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