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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部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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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