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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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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