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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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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