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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4條

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以單一資產證券化計畫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於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解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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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