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第5條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