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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第6條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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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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