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第6條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