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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2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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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