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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實習期間權益、義務及相關管理事項,以確保錄取人員順利完成實習並具備上任資格。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3-17・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照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
第十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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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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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實習人員於每一單位實習完畢後,應將實習報告,送由實習單位核轉人事 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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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實習單位應指派高級職員一人,負責指導實習事宜,使實習人員明瞭中 央銀行全盤業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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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每月支給津貼,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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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實習人員之實習成績,由中央銀行冊送考選部核定合格後,轉呈考試院頒 發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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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員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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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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