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第3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民用航空局分發所屬機關接受為期一年之專業訓練與 學習。 前項應訓人員,接到民用航空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 有特殊事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民用航空局現職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同職務一年以上者,得免除訓練與 學習。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