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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第8條

錄取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 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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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