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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8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學習。 前項停止學習人員,自停止學習之日起在一年內結案,而未構成免職條件 者准予恢復學習,其超過一年以上或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應予註銷其學 習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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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