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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2條

本考試之口試,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著作發明性質,分組 進行。每一類科以設一組為原則,每組由典試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二人組 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口試委員中應有一人為應考人原送審著作、 發明之審查委員。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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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