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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3條

口試項目如左: 一、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問題。 二、應考人之專業學識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 識。 三、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四、應考人之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 五、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 第一項口試項目,典試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得按考試類科 分別規定評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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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